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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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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 公告编号:2020-42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4.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20-40)。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上午9: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9:15—15:00;

  3.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久联华厦十六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安胜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167,039股,占公司总股本487,625,309股的44.94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956,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975%;通过网络投票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82%。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8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5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7%;反对1,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5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7%;反对1,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5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7%;反对1,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毕玉梅、邓玥律师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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