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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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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3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38号)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810,51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8,939,096.0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167,862.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7,771,2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1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8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及分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中简称“甲方”)于2020年12月28日和2020年12月29日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宝升、谢吴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常州投资设立常州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将持有常州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主要从事汽车饰件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完成了该常州全资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4R16963

  名称:常州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2020年12月28日至******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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