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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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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13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尚未完结,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24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115),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起诉*ST鹏起。

  2018年12月1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向湖州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8年12月6日,湖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05民初162号之一),驳回*ST鹏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湖州中院上述裁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书》。2019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5民初162号之一),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8)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81号),上海一中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10日,原告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招商银行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万,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科技”)向原告及招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为该主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8月16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鼎立控股划拨贷款。在贷款期间,鼎立控股出现大量新增诉讼及强制执行,己经触及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至今,鼎立控股尚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一审判决

  (1)关于本案涉及保证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泰创展与*ST鹏起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中泰创展要求*ST鹏起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为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争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张朋起”法人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与银行预留印鉴卡上鼎立科技的公章和张朋起法人章均非同一枚印章。结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刑初243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述两枚印章均系许明景(鼎立科技原董事兼总经理)指使陈红光(许明景司机)伪造形成。故系争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并非*ST鹏起真实意思表示,系争保证合同未成立。

  (2)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

  上海一中院认为,系争保证合同不成立,中泰创展关于*ST鹏起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1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完结,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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