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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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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4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保利国际广场 T1-2703A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牛占斌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00,41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58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0,38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5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8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8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2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2%;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458%;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2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2%;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458%;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2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2%;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458%;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楼晶晶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5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下午15:3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0年12月2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会议由董事牛占斌先生主持。此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选举孙彤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陆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彤先生,公司将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12月29日公告),认为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选举孙彤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陆璐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信息

  1、孙彤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1月出生,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硕士学位。曾任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湖州中植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捷诚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孙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控制的中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中植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青岛捷诚万和投资有限公司任职外,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陆璐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1月出生,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全面管理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近十年曾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任职,2019年3月至今历任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目前,陆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陆璐女士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陆璐女士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仍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陆璐女士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也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陆璐女士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候选人孙彤先生、副董事长候选人陆璐女士简历等相关材料,孙彤先生、陆璐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孙彤先生、陆璐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孙彤先生及陆璐女士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孙彤先生及陆璐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对孙彤先生、陆璐女士的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孙彤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陆璐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邱新、姜琳、陈亚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6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董事长陆璐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陆璐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陆璐女士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也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陆璐女士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陆璐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陆璐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加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8人增至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仍为3 人。同时选举孙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提高决策效率,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孙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陆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彤先生,公司将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备查文件

  1、《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信息

  1、孙彤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1月出生,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硕士学位。曾任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湖州中植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捷诚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孙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控制的中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中植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青岛捷诚万和投资有限公司任职外,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陆璐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1月出生,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全面管理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近十年曾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任职,2019年3月至今历任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目前,陆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0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2020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2020年12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直接持有公司23.81%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发送的《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保利国际广场T1-2703A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牛占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5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2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0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200,38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55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00,4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8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邓强、马正学委托人康超为计票人,本所律师、监事苗壮为监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0,2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58%;反对178,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增加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00,2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58%;反对178,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200,2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58%;反对178,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冯泽伟

  经办律师:楼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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