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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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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0-089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殷福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是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月鹏、许桓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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