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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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王泽霞女士、孙笑侠先生、张伟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刘习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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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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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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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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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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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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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艳萍、王凌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