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2020年12月18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毅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52,9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9,468,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0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444,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3,744,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444,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9%;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2%;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9%;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2%;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732,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9%;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通过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