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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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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0-076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20年9月27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延期开庭审理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舒峥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对于第(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第(7)项议案主要内容为: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A股股票事项,并发布了2020-027公告。其中,拟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对象(增发对象)为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和东方美域(北京)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此项议案投票表决过程中,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了投票。

  原告认为,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4日,公司收到象山区法院(2020)桂03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象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桂航集团系桂旅总的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依据不足,桂航集团参与被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第7项议案的表决并未违反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第7项议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象山区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舒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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