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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获悉陈永聪先生、林彬先生分别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5号、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6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公告情况
1、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永聪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嫌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捕。2020年1月21日,公司收到陈永聪先生的通知,称其本人已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2、公司离任监事林彬先生因涉嫌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嫌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捕。2020年3月4日,公司收到林彬先生的通知,称其本人已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2019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离任监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19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离任监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2020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离任监事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二、本次进展情况
1、2020年12月4日,陈永聪先生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5号)。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陈永聪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永聪不起诉。
2、2020年12月4日,林彬先生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沪检一分二部刑不诉[2020]Z6号)。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林彬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彬不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