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0-148
转债代码:113581 转债简称:龙蟠转债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龙蟠转债”赎回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0年12月10日
●赎回价格:100.32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12月11日
●赎回登记日下一交易日起,“龙蟠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龙蟠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龙蟠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如未能及时卖出或转股,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如投资者持有的“龙蟠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近期公司可转债换手率较高,且可转债价格较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8日连续15个交易内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龙蟠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48元/股的130%。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2020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龙蟠转债”的议案》, 同意对全部已发行的“龙蟠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提前赎回全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龙蟠转债”。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龙蟠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2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8日连续15个交易内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龙蟠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48元/股的130%。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0年12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龙蟠转债”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32元/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的票面利率为0.5%;
计息天数为231天(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10日);
每张债券当期利息为IA=B×i×t/365=100×0.5%×231/365=0.32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利息=100.32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3.2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5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3.2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3.2元。
(四)赎回程序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至少发布3次“龙蟠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龙蟠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决定全部赎回“龙蟠转债”,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12月11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龙蟠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12月11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龙蟠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0年12月10日前(含当日),“龙蟠转债”持有人可按其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9.48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12月11日)起,“龙蟠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龙蟠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龙蟠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如未能及时卖出或转股,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如投资者持有的“龙蟠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3、近期公司可转债换手率较高,且可转债价格较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85803310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0-149
转债代码:113581 转债简称:龙蟠转债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在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通讯或书面的形式向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并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5、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