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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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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0(临)—2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3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收到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  405/613/2644号和(2018)甘0103  2158号共4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四项诉讼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为公司或新盛投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第三人为新盛投资或新盛工贸;案由基本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也基本一致,具体为:

  自2017年5月至今,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和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行为违背新盛投资《章程》,请求判令撤销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对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等。

  上述四项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1.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  405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7(临)-16;

  2.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  613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7(临)-29;

  3.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0103  2158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临)-22;

  4.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  2644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临)-24;

  5.有关上述四项诉讼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临)-26。

  二、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如下4份《民事判决书》:

  1.(2017)甘01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17)甘010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黄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法律和该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17)甘01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黄河2017年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18)甘010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四项诉讼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  405/613/26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甘010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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