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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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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9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669,504,717.14元(其中被起诉金额为619,153,599.1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新增累计涉及诉讼进行了统计,新增涉案金额合计约为669,504,717.14元(其中被起诉金额为619,153,599.10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 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 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涉案金额合计约为669,504,717.14元(其中被起诉金额为619,153,599.10元)。

  二、 新增及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刚泰控股与刘文辉、唐才国、南京米莱有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米莱”)股权转让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01民初179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刚泰控股

  被告方:刘文辉、唐才国、南京米莱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5日,刚泰控股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20,739,142.67元,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5,268,710.71元及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9,854,488元,合计人民币45,862,341.38元,及该款的利息暂计为人民币4,488,776.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与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来”)、上海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远”)、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甘01民初713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甘肃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上海铭远、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刚泰控股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2)刚泰控股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1,502,750元,两项合计41,502,750元;(3)刚泰控股偿还重组贷款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507,674.13元;(4)对上海铭远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5)对上海宝来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6)被告刚泰集团、徐建刚及配偶徐飞君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与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上海铭远、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甘01民初714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甘肃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上海铭远、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刚泰控股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2)刚泰控股偿还贷款本金1亿元、利息9,125,277.78元,两项合计109,125,277.78元;(3)刚泰控股偿还重组贷款前产生的利息等合计4,443,429.77元;(4)对上海铭远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5)对上海宝来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6)被告刚泰集团、徐建刚及配偶徐飞君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四):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与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上海铭远、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甘01民初715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甘肃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上海铭远、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刚泰控股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2)刚泰控股偿还贷款本金134,330,000元、利息8,779,021.52元,两项合计143,109,021.52元;(3)刚泰控股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8600万元及第一次重组后产生的利息等4,357,515.42元;(4)刚泰控股偿还贷款本金4950.77万元和8600万元第二次重组后产生的利息4,107,930.48元;(5)对上海铭远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6)对上海宝来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7)被告刚泰集团、徐建刚及配偶徐飞君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五):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七里河支行”)与刚泰控股、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冶”)、刚泰集团、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徐建刚、徐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甘01民初756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兰州银行七里河支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甘肃大冶、刚泰集团、国鼎黄金、徐建刚、徐飞君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7月14日,兰州银行七里河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10,000,000元,利息31,64,500元;(2)对甘肃大冶抵押的土地及土地上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债务;(3)对国鼎黄金抵押的黄金珠宝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债务;(4)对国鼎黄金质押的黄金珠宝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债务;(5)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甘肃大冶、国鼎黄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清收本案债务缠身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六):郭峰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北京分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商贸”)及孙伯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京0101民初17426号《传票》,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郭峰

  被告方:珂兰商贸、珂兰北京分公司

  第三人:孙伯祥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6日,郭峰以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郭峰作为珂兰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2)二被告将珂兰商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登记为第三人孙伯祥;(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20)粤01民初179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甘01民初71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2020)甘01民初71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2020)甘01民初71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2020)甘01民初756号《应诉通知书》

  (2020)京0101民初17426号《传票》、《起诉状》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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