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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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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107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20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2020年11月24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毕垒先生减持股份79,900股,其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数量过半;2020年11月25日,毕垒先生减持股份50,100股,共累计减持股份130,000股,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毕垒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期间,毕垒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毕垒先生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且在计划之内。至本公告日, 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108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维图新”)于2017年 12月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并称“百度公司”)超出合同授权范围使用公司电子地图,提供车载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

  为更全面地捍卫公司权利,保障股东利益,公司调整权利主张的事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出原案件的撤诉申请,并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重新向百度公司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号(2020)京73民初1046号。

  一、前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针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百度公司超出合同授权范围使用公司电子地图的行为,向百度公司提请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受理此案,案号(2017)京73民初1984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10月23日,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11月19日收到法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此外,公司于2017年11月针对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后擅自使用公司电子地图的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案号为(2017)京73民初1914号。该案一审判决于近期作出,认定百度公司超出合同授权范围使用公司电子地图提供车载服务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在《新京报》报纸以及新浪网网站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壹亿元);

  3.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诉因

  四维图新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自 2009 年开始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并于 2013 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四维图新授权百度公司可在其自有网站、产品及相关业务上使用四维图新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其网站、地图APP产品、移动终端上提供终端定位服务、地图搜索及导航等服务的各类应用;另约定PND、车载终端及与车载相关的应用另行协商。合同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然而,公司发现百度公司于2015年1月推出具有车载终端导航功能的手机应用程序“百度CarLife”,并将四维图新提供的涉案地图作品用于该车载相关的应用程序;于2014年9月推出具备车载模式的手机应用“百度导航”,同样也使用了四维图新涉案地图作品,并通过车载相关应用程序向公众提供服务。

  据此,公司认为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超出了《合作协议》的授权范围,严重侵害了四维图新就其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此外,百度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原告的合法竞争权益遭到严重损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诉讼,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了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胜诉的公告,具体请见编号为2020-103号《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2、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披露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公告,具体请见编号为2020-109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3、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请参见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起诉状》;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109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维图新”)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材料显示第一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二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并称“百度公司”)以第一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维智联”)、第二被告四维图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立案受理。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百度公司就与四维智联、四维图新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20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二原告电子地图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电脑端、移动端使用二原告电子地图作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北京日报》、《法治日报》等报纸头版显著位置,以及被告二官网(http://www.navinfo.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9000万元。

  (三)本次诉讼的诉因

  原告系“百度地图”电脑端、移动端(IOS端、安卓端)的所有者和运营者。被告四维智联系“图吧”(www.mapbar.com)电脑端运营者,以及“图吧导航”移动端(安卓端)运营者,被告四维图新系四维智联运营的“图吧”、“图吧导航”之地图数据提供者。二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百度公司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地图作品,构成著作权侵犯;不当掠夺了应属于原告的竞争机会,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了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胜诉的公告,具体请见编号为2020-103号《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2、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披露了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公告,具体请见编号为2020-108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3、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请参见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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