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5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37,171,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42.8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31号)同意,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6,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1,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谢晓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且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未低于发行价,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不存在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7,17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名,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后,其仍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盘龙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泰证券对盘龙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