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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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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绿庭投资 编号:临2020-032
B股 900919 B股 绿庭B股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2,292万元及利息等。

  近日,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通行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7民初390号】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普陀法院就亘通行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向借款客户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该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亘通行公司就委托贷款业务向借款客户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292万元,并支付利息等,此次委托贷款受托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临2020-001)。

  二、诉讼判决及判决生效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件于2020年4月14日在普陀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亘通行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7民初390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公司借款22,919,886元。

  2、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公司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295,400元。

  3、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公司自2019年11月20日起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委托贷款本金余额22,919,8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4、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公司律师费损失350,000元。

  5、若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书主文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由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协助与被告协商以涉案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亘通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158,0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003元,由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在上述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亘通行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取得普陀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7民初390号】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起诉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普陀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7民初390号】;

  (二)普陀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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