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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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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7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0年3月至今,新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合计9,603,468元(不包含利息、诉讼费等),现按有关规定,将上述诉讼、仲裁予以统一披露。

  诉讼及仲裁披露明细表

  ■

  上表中“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1:

  (一)诉讼情况

  1. 一审

  原告: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杨程、张彬,本公司员工

  被告二: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陈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租费329,202元;2.被告支付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被告因承建除尘器安装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塔式起重机,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共产生租费合计1,321,202元,至今尚欠329,202元未付。

  一审判决:2020年6月,本公司收到(2020)浙1081民初1640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租金196,306元及截至2020年3月17日的违约金9,199.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租金196,3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等6,375.5元,由原告负担1,664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4,711.5元。

  2. 二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陈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潘新国、黄文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述人二(原审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杨程、张彬,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一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0)浙10民终1525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协议主要内容:1.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170,000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等6,375.5元,由上诉人负担4,711.5元,被上诉人一负担1,664元;3.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5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履行情况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本公司损益无影响。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2: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885,000元,及逾期利息18,975元(暂计);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高压变频器,总价款为3,770,000元。被告已支付预付款、发货款共计1,885,000元,剩余验收款和质保金共计1,885,000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3: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魏卓成、鲍坊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绍兴仲裁委员会,浙江省绍兴市

  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货款910,100元,并裁决被申请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28,955.20元(暂计);2.本案仲裁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喷淋管、氧化风管、真空皮带机等设备。双方自2013年起签订了十余份订货合同。被申请人尚欠货款、质保金等910,100元未付。

  注4:

  (一)诉讼情况

  原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44,578元,并赔偿利息56,674元(暂计);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6年4月和2016年12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份,后另签订了2份增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53,778元,已支付709,200元,尚欠工程款344,578元。

  注5:

  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沈德涛,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款1,048,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97,623.99元(暂计);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2套制氨反应器撬装模块,合同款共计3,860,000.00元。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尚存合同款1,048,000.00元未付。

  注6:

  原告: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租赁费128,088元,违约金6,632元(暂计);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9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将180T代130T、25T汽车起重机、平板车租赁给被告。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128,088元。

  注7:

  (一)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张彬,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95,0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9年7月23日至判决作出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喷射系统,合同总价为2,950,000元。其中,10%(295,000元)为质保金,迄今未付。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0)京0105民初4361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95,000元。2.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应在2020年8月18日前另行支付原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原告负担。

  (二)履行情况

  本公司支付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5,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本公司损益无影响。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8:

  (一)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张彬,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68,0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8年9月18日至判决作出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脱硝模块,合同总价为2,680,000元。其中,10%(268,000元)为质保金,迄今未付。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0)京0105民初4361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68,000元。2.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应在2020年8月18日前另行支付原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负担。

  (二)履行情况

  本公司支付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8,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本公司损益无影响。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9: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原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塔机租费170,000元。2.两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270,000元。3.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起诉理由:原告曾承包了被告一的脱硫改造工程,被告一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二。被告一要求原告改用16吨建筑塔吊,约定款项由被告二支付。因两被告方未能及时付款,导致在吊机租赁合同中原告方违约,原告支付了27万元违约金。

  一审裁定: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0)浙0681民特1300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被告二垫付给原告塔吊使用费170,000元、停机损失费135,000元,合计305,000元,定于2020年8月25日前付清。

  (二)履行情况

  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已将其于2019年10月整体转让。本次诉讼预计对本公司损益无影响。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10: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5,646元(暂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了三份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工艺水泵、循环泵等设备,合同总金额1,859,000元。被告已支付1,672,500元,未支付到期货款186,500元。

  注11: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周天文

  仲裁代理人:俞建中、蔡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文,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

  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000元。

  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因班组长的工作失职,未调查清楚就单方面认定申请人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2020年9月,本公司收到浙诸暨劳人仲案(2020)462号《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其裁决主要内容:驳回申请人周天文的仲裁请求。

  注12: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边成夫

  仲裁代理人:俞建中、蔡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文,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

  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5,000元。

  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因班组长的工作失职,未调查清楚就单方面认定申请人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2020年9月,本公司收到浙诸暨劳人仲案(2020)463号《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其裁决主要内容:驳回申请人边成夫的仲裁请求。

  注13: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周志旸

  仲裁代理人:俞建中、蔡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文,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

  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0,000元。

  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因班组长的工作失职,未调查清楚就单方面认定申请人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2020年9月,本公司收到浙诸暨劳人仲案(2020)463号《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其裁决主要内容:驳回申请人周志旸的仲裁请求。

  注14: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上海酉谊电力科技事务所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880,000元,居间服务费逾期利息(以8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双倍计算)。

  起诉理由:双方于2016年底签署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被告已支付佣金880,000元,尚余佣金880,000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15: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浙江省诸暨市

  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659,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申请理由:双方于2016年3月、2016年4月分别签订了二份建筑安装分包合同,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2,565.6万元,尚欠工程款2,659,000元未支付。

  申请人就本案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本公司2,800,000元存款。

  (二)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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