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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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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本公司持有其94.80% 股份)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原告,中实混凝土持有其84.80%股份)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被告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民事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0年9月9日,中实上庄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6财保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实上庄的申请,冻结中国中铁、中铁北京工程局名下的银行存款13,863,007.07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9003090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罗家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侯占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法定代表人:张宗言,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

  被告一因承建中铁碧桂园工程的需要向原告中实上庄购买商品混凝土,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一提供商品混凝土,然而被告一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混凝土货款。经原告与被告一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每月按均支付剩余混凝土款,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清剩余货款,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后,被告一未按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己构成严重违约。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欠付原告混凝土货款,原告为追溯此笔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亦应由被告一承担。

  另,因被告一系被告二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母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原告中实上庄本次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3,178,224.83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4,782.24元并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4倍计算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至 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以上款项共计:13,863,007.0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0-081)中“五、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信和)诉本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向浩天信和支付报酬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并驳回浩天信和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9年6月21日,    公告编号:2019-050)。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浩天信和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详见2019年10月10日,    公告编号:2019-086)。2020年6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申2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中实上庄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财保46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29日(周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9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周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9月29日(周二)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8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3,807,1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4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3,819,9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刘伟女士、法律顾问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为山东华素制药向日照银行申请3,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3,79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585,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00、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江苏银行申请6,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3,79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585,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于彤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部分股份继续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关于股份质押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获悉2020年9月17日,其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158,114,894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解除质押、同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将持有公司80,000,000股股份继续质押。

  2020年9月25日,上述质押公司80,000,000股股份已解除质押,同日,国美控股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持有公司80,000,000股股份继续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二、股东部分股份继续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注:2017年办理业务时,该部分股份为限售股,已于2020年2月21日全部解禁。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

  截至公告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国美控股近期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

  (3)国美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且国美控股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5)控股股东国美控股一直以来重视防范和控制风险,有足够的措施应对平仓风险。目前,国美控股质押的股份没有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质押登记证明、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

  4、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股份质押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尚颖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尚颖女士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在辞去该职务后,尚颖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尚颖女士的辞职申请在公司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后生效,在选举出新任监事前,尚颖女士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第四次会议,同意补选刘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其任期自公司本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时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宜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和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及监事会对尚颖女士在任职职工代表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简历:

  刘伟女士,现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副经理、重庆海德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本科学历。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和10.1.5条规定,刘伟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伟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证券代码:000931)股份,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本公司为促进合作顺利进行,双方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等方面,由双方指定的对接单位具体承办。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以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建设合同为准。

  本事项处于意向性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建设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暂无法判断。

  2.2019年7月11日,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中关村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资本)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19年7月12日,公告2019-056号)。双方合作事宜正在推进过程中。

  一、协议签订概况

  为实现双方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公司在“医药大健康”及相关领域的人才、技术、资金等优势,全面深化战略合作,经友好协商,2020年9月26日,双方达成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介绍

  名称: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佳木斯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辖6县(市)、4区,幅员面积3.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4.5万。佳木斯高新区是2009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高新区,规划面积50万平方公里,正在创建国家级高新区,通过“以升促建”,逐步将佳木斯高新区建设成为产业转型的聚集区、创新驱动的示范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振兴发展的引领区。

  与上市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合作内容

  (1)合力推进多多药业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多多药业有限公司69.26%股权,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做大做强。乙方争取将总部研发的医药新品种更多向多多药业转移,推进多多药业扩大生产、延伸产业链。乙方同意首期提供蒙脱石散等医药新产品,并适时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多多药业改造升级。甲方积极争取省、市政策资金给予多多药业支持,为企业打造优质的环境。多多药业力争三年内实现当年上缴税金达到1亿元。

  (2)谋划建设中关村佳木斯医药大健康产业园。甲方支持乙方重组佳木斯高新区相关企业,或重新规划用地,拓建中关村佳木斯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争取投资2亿元,发展医药、药食同源及大健康产品。

  (3)开展健康医养合作。依托乙方在康养领域先进的模式与成功经验,以佳木斯高新区内东兴养老机构为切入点谋求合作事宜,打造中高端康养示范工程。并进一步探讨建立康养小镇与康养社区合作。

  (4)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双方进一步探讨在现代农业、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等领域开展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寻求共赢。按照“成熟一个,落实一个”的思路,在后续工作及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4.合作机制

  为了促进合作顺利进行,双方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等方面,由双方指定的对接单位具体承办,及时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甲方为乙方全程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5.其他事项

  (1)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以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建设合同为准。

  (2)双方对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信息、资料、文件、财务数据等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本次与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合作协议》,有利于公司在佳木斯深耕“医药大健康”及相关领域,获得政府给予的支持,助力公司主业发展。本次合作相关事宜仅为双方对合作方式、领域达成的初步意向,鉴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建设合同尚未签订,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2019年7月11日,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关村资本)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19年7月12日,公告2019-056号)。双方合作事宜正在推进过程中。

  2. 截至本公告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未收到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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