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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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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0-105号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房产公开挂牌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述交易概述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对外出售房产的议案》。2019年8月26日,公司向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交所”)提交了杭州富阳鹿山街道江波街169号办公楼(以下简称“鹿山大楼”)的挂牌申请,相关房产委托台交所通过挂牌方式转让。2019年9月25日,台交所确认浙江金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置业”或“乙方”或“受让方”)成功摘牌,成交金额29,000万元,台交所与金豪置业签署了《成交确认书》。2019年9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杭州公司” 或“甲方”或“出让方”)与金豪置业签署了《杭州富阳鹿山街道江波街169号办公楼房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房产转让合同》”)。(相关公告已于2019年6月22日、8月27日、9月26日、9月2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2019-87号、临2019-111号、临2019-120号、临2019-121号)

  根据原《房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鹿山大楼整体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29,000万元。乙方承诺转让价款分三期进行支付:第一期于正式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成交价的30%(即人民币8,700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总成交价的10%(即人民币2,900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9月26日前支付总成交价的60%(即人民币17,4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甲方同意自收到第一期付款后配合乙方进行鹿山大楼的过户。

  截至目前,甲方已经收到乙方的房产转让价款共计13,600万元,并已按约配合乙方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的转移登记手续。现乙方无法按照原《房产转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房产转让第三期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并向甲方提出分期延期付款要求。为保证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以及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已就本次房产转让的延期支付达成共识。

  二、本次签订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28日,海正杭州公司与浙江锦豪控股有限公司(由“浙江金豪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以下简称“锦豪控股”或“乙方”)签订了《杭州富阳鹿山街道江波街169号办公楼房产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本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于2020年9月25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房产转让款2,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

  2、乙方应最迟于2020年11月26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房产转让款15,400万元以及延期付款部分对应的利息,利率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其中:2,000万元对应的利息计算期间为:自首次正式付款之日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15,400万元对应的利息计算期间为:自首次正式付款之日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若乙方若未能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在最迟付款期限即2020年11月26日前支付全部转让尾款及相应利息,则甲方有权:

  (1)要求担保方江西金品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包括房产转让尾款及利息)。

  (2)要求乙方每延期一天,按照剩余未支付转让尾款的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转让尾款及利息。违约金可随转让尾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

  4、若乙方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付清全部转让款及利息,甲方有权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按照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约定支付房产转让款、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5、本补充合同内容构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经任一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另一方不得变更、终止本补充合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海正杭州公司已配合锦豪控股于2019年10月30日完成鹿山大楼不动产权证的过户手续,乙方已支付共计13,600万元房产转让价款。本次交易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小,已计入2019年度业绩。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补充合同系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之转让价款延期支付达成的约定,可能存在受让方不能按时支付等不确定性风险。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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