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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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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0-055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合金”)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324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叶茜

  被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原告起诉状载明的案件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0年,乐清市福达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即被告前身)经批准发起设立浙江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13日浙江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父亲叶选贤是被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一并持有被告公司5%的股权,后于2001年9月5日亡故,原告叶茜系叶选贤合法继承人。

  2002年5月18日,被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谎称原告到会,并在人数上虚假确认“会议应到人数9人,实到9人”。会议通过并作出《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一、到会人员一致同意股东叶选贤的法定继承人的要求,将叶选贤在本公司的全部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本公司职员张礼博;二、由叶选贤的法定继承人与张礼博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原告作为叶选贤的继承人,从始至终未同意过上述决议事项。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的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经法院判决本公司败诉,则公司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的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将无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对本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暂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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