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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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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0-070
债券代码:143977 债券简称:18沪建Y1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在审理过程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变更为583,821,427.72元(原为630,552,143.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裁判,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018年8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建集团”或“原告”),因上海佳程广场项目联合业主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业主及其股东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相关工程总承包协议,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停窝工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款项。2018年8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18)沪民初60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披露的《上海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7号)。

  近日,四建集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就本案诉讼请求事项作了变更。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原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及总承包协议项下的系列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款537,996,085.11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5,983,009.55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停窝工损失(暂计)76,573,049.06元;

  4、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确认原告对3-1工程、61丘厂房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请求变更原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就“3-1项目”“61丘项目”的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分别于2020年6月、2020年8月就上述工程作出了【2020】建鉴字15号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其中3-1项目的鉴定造价为640,775,854元,61丘厂房的鉴定造价为279,904,131元。

  三、诉讼请求变更内容

  根据上述鉴定结果,原告针对原诉讼请求2,申请部分诉讼请求变更,内容如下:

  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已完工程剩余款项343,536,779.1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

  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已完工程剩余款项147,728,589.9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

  变更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及逾期利息(暂计)共计为583,821,427.72元。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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