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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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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0-032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公司因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安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16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2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75.0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53.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2月4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9月23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8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溪、叶清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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