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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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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0-096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对相关事项澄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20年9月22日,有媒体发布了《雪松系528亿债务压顶,还欠税局35.4亿税款》和《雪松信托“供应链金融”调查》的报道,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时间同公司股东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实业”)及其关联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取得联系,公司股东雪松实业及关联方雪松信托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澄清说明。

  二、澄清说明

  传闻(一)《雪松系528亿债务压顶,还欠税局35.4亿税款》,经向相关方雪松实业核实,现就相关事项做如下澄清:

  1、雪松实业严格依照交易所规定,在每年的年报、半年报等公开信息中,真实披露债务情况。前述媒体报道称,2020年6月末,雪松实业负债总额为528亿元,资产负债率65.2%,扣除无形资产、商誉等部分后的资产负债率为77%。事实上,公开披露的2020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雪松实业负债总额为447.9亿元,资产负债率55.29%,扣除商誉及无形资产后的资产负债率为65.29%;同时,其对外有息负债为249亿元,其余负债主要由业务性质产生,如预收房款、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2、雪松实业严格遵照企业适用税则,依法纳税。截至2020年6月末,雪松实业应交税费为8.51亿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26.85亿元。其中,前述8.51亿元根据税法有纳税义务但未到纳税时点;26.85亿属于会计上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税法上尚不存在纳税义务。因此,雪松实业不存在所谓的“欠税”,更不存在报道所称的“欠着税局35.4亿元的税款未缴纳”。

  3、前述报道对雪松实业质押情况歪曲解读,称其“这些被质押的子公司资产总计455亿元,而雪松实业集团总资产不过752亿元。”事实上,把股权质押公司的资产简单相加,不符合财务常识和市场惯例;雪松实业公开披露的2020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其受限资产合计236亿元,总资产81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

  4、前述报道称,“由于对资金的强烈需求,雪松实业集团几乎所有的债权融资手段都用上了。除了常规的银行贷款,雪松实业集团2017-2019年共计发行了四只公司债,金额合计38亿元,截至2019年末未偿付32.5亿元。”事实上,企业发债是正常的融资行为,也是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做出的合理资金安排。截至2020年6月末,雪松实业四只公司债剩余未偿还金额为26亿元。

  5、前述报道称,“2019年,雪松实业又通过地方金交所,发行了总额25.6亿元的5只‘债权融资计划’”。和发债融资类似,这是雪松实业根据市场状况做出的合理资金安排。截至2020年6月末,剩余未偿还金额为22亿元。

  6、雪松实业控股股东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中江信托)的收购,为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引和批准下开展的合法合规的市场行为。该收购及后续运营,对我司不产生任何影响。

  7、雪松实业业务经营一切正常,现金流稳定。专业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今年6月发布的最新跟踪评级均显示,雪松实业的信用评级维持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并评价“偿还债务能力很强”。

  综上所述,上述报道是在未对雪松实业做任何采访求证的前提下写出的,文章信息和引用数据多处失实,存在报道不实的情况。

  传闻(二)《雪松信托“供应链金融”调查》,经向相关方雪松信托核实,现就相关事项做如下澄清:

  1、报道称,雪松信托“长青”系列产品“总规模超过200亿元”,该信息严重失实。经核查,雪松信托“长青”系列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119.18亿元,现存续规模为76.55亿元。

  2、报道所谓的“220亿底层资产尽数虚无”,严重失实。

  雪松信托一直遵循相关政策指引,合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长青”系列产品项下底层资产,系雪松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与保理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而受让的应收账款。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雪松信托从交易主体、交易双方盖章的购销合同、交易双方的交货确认书或对账单、仓库提货单、发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风控核查,“长青”系列产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上述合同、发票、过户单据等全套资料作为信托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件,由雪松信托作为受托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保管,可随时接受所有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预约查阅。

  3、“长青”系列产品底层资产清晰,每笔应收账款的债权与债务一一对应。在事实层面并不存在报道所谓的“幕后融资人",更不存在报道多处影射的“自融"。

  4、对于报道提及的“确权”问题,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因其特殊性,仅靠应收账款“确权”,事实上并不能保证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在实际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作为付款义务方,只有买卖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并没有配合卖方 转让应收账款以及配合确权的义务。特别是对大部分国企、央企而言,“确权”需要复杂的审批流程。基于行业特性和实际业务需要,雪松信托未将“确权”作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而是基于对每笔应收账款的货物流、资金流、合同、发票等多重信息的相互印证,形成有效且高效的风控措施。

  5、文金世欣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是雪松信托的商业合作伙伴,其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北京市政府授权市文资办出资设立的市属一级企业,其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与雪松信托无任何关联关系。雪松信托作为“长青”系列产品的受托人与文金世欣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

  6、雪松信托作为“长青”系列产品的受托人,依法合规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后期管理,根据每笔应收账款的交易数据,预测现金流回款时间,并保持跟踪。目前后期管理正常,产品回款正常,无违约迹象。雪松信托亦将继续跟进项目进展,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

  7、雪松信托不存在报道所谓的“长青”系列“42只产品风控 全线’裸奔'”。既无风险产生,何谓全线“裸奔”。雪松信托业务具有行业特性和创新性,作为"长青”系列产品的受托人,雪松信托根据大宗商品供应链行业的实际业务需要,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受让以及如何受让,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而且过往的事实充分证明,雪松信托的风控措施得当有效。“长青”系列产品运作一年多来,持续正常回款,未发生任何逾期和不良。

  为全力维护投资者权益,雪松信托也将持续积极跟进项目进展,并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防控检查。一旦发现相关业务有风险苗头,将立即提前终止相关产品以确保投资安全, 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三、必要的提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现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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