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8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京0105民初96998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欧浦公司是否应就相关债务向金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欧浦公司为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金山公司应根据欧浦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需经相关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根据《欧浦公司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截图,2018年4月28日),金山公司应知晓欧浦公司2018年对外担保的对象不包括黑轴公司,故其按照欧浦公司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需经相关决议通过的信息与欧浦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根据《欧浦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截图,2017年11月14日)、《欧浦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截图,2017年8月2日)可知,欧浦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对于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系需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各股东。金山公司虽审核《欧浦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决议内容已经欧浦公司董事会决议,亦不能证明上述决议确经符合欧浦公司召开股东会流程而形成。同时,根据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欧浦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未显示2018年5月31日召开股东会及相关《欧浦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事宜,上述情况亦可佐证金山公司对欧浦公司向其提供担保事项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难以证明金山公司为善意,故欧浦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属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基于欧浦公司向金山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及《欧浦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事实及金山公司未尽上述实质审查义务,双方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欧浦公司应对上述黑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金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309,986.21元、利息207,813.11元;

  2、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罚息(以25,309,986.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4、被告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被告陈倩盈配合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办理《抵押合同》项下11处房产的抵押登记(11处房产分别为:1、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芙蓉雅堤4座101的房屋;2、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月桂枫林17座101的房屋;3、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6座101;4、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4座102;5、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4座101;6、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2座101;7、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海棠晓月6座101;8、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芙蓉雅堤2座102;9、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6座102;10、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芙蓉雅堤2座101;11、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8座102);

  8、驳回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倩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96998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