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78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仪电气”)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2,950万元。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020年5月,公司收到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对华仪集团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592.1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5)。
(二)华仪集团与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76),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公司与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019年12月,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华仪集团、公司应向原告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45.94万元及迟延利息。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并在上诉期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进展情况
(一)华仪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83,288元,由华仪电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华仪集团与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70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70,721.55元,由华仪电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担保本金公司已于2019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诉讼费用等。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担保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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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
2、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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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