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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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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相关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祝昌人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00,401,8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79%;通过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6,2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62%;通过杭州元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31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元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39,321,7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27%,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81,960,004股,占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数量比例为67.2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两者合计持有数的58.83%。

  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接到控股股东祝昌人先生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9,000,000股质押给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浪莎”),将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9,400,000股质押给浙江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其将其原质押给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动股33,600,000股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1.解除质押情况

  ■

  本次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原质押给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动股33,600,000股解除质押。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 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上表时间为截至公告披露日,已计算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解除质押的33,600,000股和祝昌人质押的18,400,000股。)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合计质押股份数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计股份数的67.2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两者合计持有数的58.83%。

  2、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份中9,000,000股将于2021年3月15日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38%,占公司总股本的3.12%,对应融资余额3,000万元;质押股份中9,400,000股将于2021年9月15日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71%,占公司总股本的3.26%,对应融资余额3,000万元。

  此前质押股份中36,100,000股将于2022年1月27日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占公司总股本的12.51%,对应融资余额13,000万元。此前质押的22,400,000股将于2020年11月14日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8.37%,占公司总股本的7.76%,对应融资余额10,000万元。剩余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动股5,060,004股,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8日,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15%,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对应融资金额为1670.28万元。

  3、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其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等。

  4、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5、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5.1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5.2可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5.2可能对大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2020年7月22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份不满足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相关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达到业绩指标、个人未达到相关考核指标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剩余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获授的302.624万股和45.92万股(合计348.54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数量分别为302.624万股和45.92万股,回购价格分别为6.96元/股和4.76元/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份不满足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相关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达到业绩指标、个人未达到相关考核指标及部分人员离职等,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剩余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获授的302.624万股和45.92万股(合计348.54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数量分别为302.624万股和45.92万股,回购价格分别为6.96元/股和4.76元/股。并依据相关法规定就本次回购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需达到业绩指标条件可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除公司层面外,个人层面即激励对象应满足对应年度的公司内部管理所要求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权激励不能授予或解禁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锁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按照《激励计划》,剩余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相关解锁条件,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48.544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股票数量的38.3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21%。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99元/股,于2018年7月18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6元/股,公司于2017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于2018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4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回购价格分别调整为:6.96元/股和4.76元/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308259),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公司将于2020年9月24日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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