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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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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8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9332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9332号《传票》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20)苏0281民初9332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被传唤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被传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2020年11月03日下午14时

  6、应到处所:江阴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

  5、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2020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且法院己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53号。后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法院明确只审理其中一项董事会决议纠纷,要求原告就另一项董事会决议作另案起诉处理。因此原告现按法院要求,就被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召开并通过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及被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本次公告的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结果前,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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