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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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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0-7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618,225,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681,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1,543,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3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6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20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83,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4%;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20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83,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210,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9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074,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57,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6%;反对1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59,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3%;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5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3%;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20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83,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俊超、邵宇东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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