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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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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0-091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9月3日,公司披露《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同日,公司披露《康美药业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鉴于近期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和风险提示如下,请投资者注意投资及交易风险:

  1、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及其配偶许冬瑾与揭阳易林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林投资”)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与之同步,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及其一致行动人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易林投资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让渡协议》,但上述协议尚未生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本次托管的目的为助力公司纾困、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但本次表决权让渡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股份转让、股份代持或委托持有且易林投资不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承诺或担保;

  3、本次托管的托管期限为协议生效后二十四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表决权让渡的让渡期间与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可以延长,但让渡期间届满后公司控制权相关后续安排存在不确定性;

  4、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25.17亿元,净利润-14.24亿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3.61亿元,合并报表口径有息负债为333.35亿,公司存量债务规模大,流动性紧张;

  5、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司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0-092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5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并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3日分别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临2020-088)。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工作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截至目前,函件所涉及的部分问题尚需公司进一步核实。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再次延期5个交易日披露对《工作函》的回复。公司将进一步协调各方加快推进《工作函》的回复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0-093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康美控制权变更和经营托管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对ST康美控制权变更和经营托管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50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司公告,截至《表决权让渡协议》签署日,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将其所持 29.9%的股份委托予揭阳易林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林投资),并同时无条件放弃控制剩余股份。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公告披露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及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请说明具体理由;(2)本次表决权让渡时间约定为24个月,并且让渡期间与剩余表决权放弃期间可以延长,相关方对前述安排的主要考虑,是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影响及相应的应对措施;(3)结合公司股权被冻结等现状,请公司说明本次表决权让渡事项存在的风险以及不确定性。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 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及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 本次托管的背景

  为妥善、有序推进、化解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康美药业”)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易林投资拟作为托管实施主体,通过股份表决权委托/让渡、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处置托管等方式具体落实和推进化解上市公司资产债务风险、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托管”或“本次交易”)。

  为具体落实本次托管事宜,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康美药业于2020年9月2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与之同步,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及其一致行动人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国际”)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让渡协议》(与《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以下合称“《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康美实业同意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将其持有的康美药业全部股份中的1,487,184,641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29.90%股份,以下简称“让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让渡给易林投资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让渡);同时,为本次托管目的,确保不对易林投资本次托管进行干预,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自愿同意,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日起并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除让渡股份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以下简称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本次托管期限为协议生效后二十四个月。

  2、 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及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的关系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逐项核查如下:

  ■

  尽管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签署了关于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让渡协议》,且《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了本次托管费用及奖励条款,但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 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易林投资就本次托管事宜签署关于上市公司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旨在妥善、有序推进、化解康美药业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康美药业纾困,不存在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

  2) 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基础

  根据易林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易林投资系由揭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和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易林投资董事、总经理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易林投资董事会或总经理做出决定。

  (1)易林投资将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行使本次托管项下其作为托管实施主体的相关权利并作出相应决策,该等决策是完全独立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的商业决策,签署《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不会导致强化相互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且《表决让渡协议》生效后,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除让渡股份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其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2)易林投资作为国有企业,作出决议需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决策程序,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之间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更没有意愿达成默契及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上述,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在股东性质、托管目的、决策机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表决权让渡期间行使康美药业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 表决权让渡期限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1、 表决权让渡期限

  根据《表决权让渡协议》,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就表决权让渡期限达成如下约定:(1)本次表决权让渡的让渡期间为24个月,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算;(2)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与本次表决权让渡期间相同;(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表决权让渡的让渡期间与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可以延长;(4)为实现本次托管目的,表决权让渡期间内,未经易林投资事先书面同意,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不得单方缩短本次表决权让渡期间或单方撤销/撤回、终止、变更本次表决权让渡;亦不得单方缩短本次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或单方撤销/撤回、终止、变更本次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5)若届时表决权让渡期间早于本次托管项下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处置托管期限届满的,为本次托管整体安排及目的,表决权让渡期间自动延长至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处置托管期限(孰晚)届满,双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本次托管旨在妥善、有序推进、化解康美药业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康美药业纾困,托管期限为24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本次表决权让渡系落实本次托管的具体措施之一,表决权让渡期间与托管期间保持一致。

  2、 表决权让渡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本次托管期间内,易林投资将妥善、有序推进、化解康美药业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康美药业纾困,并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行使本次托管相关权利。

  根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本次生产经营托管项下,生产经营托管期间内,易林投资有权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围绕聚焦中药饮片及智慧药房主营业务制定或调整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限缩、拓宽、调整或重整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有权基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向上市公司选派、推荐具备行业经验的适格人员等。

  根据易林投资的说明,为实现本次托管目的,表决权让渡期间内,易林投资不会主动缩短本次表决权让渡期间,但本次托管目的已经实现的除外。

  若易林投资及上市公司届时拟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重大调整的,易林投资将督促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 本次表决权让渡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根据《表决权让渡协议》,康美实业同意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将其持有的康美药业全部股份中的1,487,184,641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让渡给易林投资行使。同时,为本次托管目的,确保不对易林投资本次托管进行干预,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自愿同意,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日起并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除让渡股份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

  根据《表决权让渡协议》,康美实业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被动减持让渡股份的(仅限于司法拍卖、变卖的情形),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应在知悉让渡股份被冻结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易林投资;同时,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应当将其持有的放弃表决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根据《表决权让渡协议》的约定自动、无条件地让渡给易林投资行使,以确保易林投资仍享有上市公司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案和提名权;除非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双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基于上述,在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严格遵守《表决权让渡协议》相关约定且上市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表决权让渡期间内,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根据截至2020年8月31日康美药业股份质押冻结查询信息,康美实业、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被质押或者冻结。若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因任何原因减持或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若表决权让渡期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及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四) 易林投资律师核查意见

  易林投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

  1、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在股东性质、托管目的、决策机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表决权让渡期间行使康美药业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易林投资与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在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严格遵守《表决权让渡协议》相关约定且上市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表决权让渡期间内,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若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因任何原因减持或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五)公司律师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康美控制权变更和经营托管等事项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根据公司公告,易林投资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由揭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共同成立,上述三名股东在后续托管工作中各有分工及侧重。目前,易林投资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易林投资未来发展规划;(2)易林投资三名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情况等;(3)易林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正常经营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一) 易林投资的未来发展规划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易林投资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托管上市公司外,易林投资目前暂无其他业务。

  (二) 易林投资三名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营情况

  易林投资共有三名股东,其中,揭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易林投资40%股权、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和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易林投资30%股权。该等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揭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揭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揭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项目的投资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咨询服务等业务。

  2、 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托管登记、国有“僵尸企业”处置重组服务、股权投资服务、股权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

  3、 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中医、中药产业投资相关业务。

  4、 易林投资三名股东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易林投资三名股东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 易林投资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正常经营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该等协议生效后,易林投资将组建托管专项小组全面主持本次生产经营托管、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事项并制定《托管专项小组工作细则》具体落实本次托管具体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员工全面配合及落实《托管专项小组工作细则》相关要求及托管专项小组的相关指令或指导意见。为促进上市公司在托管期间内规范运作和正常经营,易林投资拟采取以下措施:

  1、 易林投资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次托管目的,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治理方面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

  托管期间内,易林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次托管目的,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规则,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

  2) 公司内部控制方面

  托管期间内,易林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次托管目的,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形成可靠的内部控制机构。

  3) 经营管理方面

  托管期间内,易林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次托管目的,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协助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体系、为上市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打下基础。

  2、 易林投资将切实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规定的控股股东责任和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 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 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 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4) 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为确保托管期间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易林投资已出具《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6) 易林投资及其关联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三、根据公司公告,易林投资受托公司 2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债务处置等方面进行管理。康美实业、康美药业承担相关协议项下的收益、风险、损失、义务、债务等,易林投资不承担任何责任。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前述安排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托管方易林投资为保证托管过程中的勤勉尽责,拟采取的措施;(3)对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及应对安排。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 本次托管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 本次托管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本次托管旨在妥善、有序推进、化解康美药业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上市公司纾困;易林投资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名董事、推荐经营管理团队、委派托管专项小组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其处置事宜实施托管;易林投资受托管理上市公司,不构成任何意义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的承诺或担保协议。托管期间,上市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经营收益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损失、义务、债务(包括本次托管项下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有)。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托管期间内,易林投资有权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其处置托管的具体操作方案,全面主持、组织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等各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托管专项小组工作细则》应由上市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在提交对应的机构审议前应取得托管专项小组的认可,否则不得提交审议。

  上述约定是针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负债现状并基于本次托管目的达成的约定,易林投资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原则行使本次托管相关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托管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易林投资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为确保托管期间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易林投资已出具《承诺函》如下:

  “为确保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运作同时兼顾本次托管目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持相互独立,但根据本次托管相关协议行使托管权利、履行义务的除外。上述承诺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生效,并在揭阳易林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托管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且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二) 易林投资为保证托管工作勤勉尽责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托管专项小组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方案,诚信、尽责、勤勉地履行托管义务。

  为勤勉尽责地开展本次托管项下生产经营托管、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相关工作,易林投资拟采取以下措施: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落实本次托管具体事宜,易林投资将组建托管专项小组全面主持本次托管相关具体事宜并相应制定《托管专项小组工作细则》落实本次托管具体事项。

  2、易林投资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适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敦促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法当选后,依法合规、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3、易林投资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适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敦促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聘任后,依法合规、忠实勤勉的履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4、若易林投资及易林投资派驻至上市公司的托管专项小组及其人员从事《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生产经营托管、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工作时,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易林投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 本次托管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及应对安排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本次托管是为了妥善、有序推进、化解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上市公司纾困。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托管期间,易林投资将组建托管专项小组全面主持本次生产经营托管事项并制定《托管专项小组工作细则》落实本次托管具体事项;除《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托管安排以及《托管专项小组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外,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仍由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处理,托管专项小组给予指导及监督。

  就本次托管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托管有助于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稳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营能力;同意将本次托管相关议案提交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需经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托管是为了妥善、有序推进、化解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上市公司纾困,且《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需经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不存在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易林投资律师核查意见

  易林投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

  本次托管是为了妥善、有序推进、化解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助力上市公司纾困,且《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需经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不存在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公司律师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康美控制权变更和经营托管等事项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根据公司公告,《生产经营托管协议》约定,为覆盖本次托管项下的运营成本,公司每 6 个月须向易林投资支付人民币 400 万元托管费。同时,托管期限届满时,“康美实业应当将其合计控制的公司的股份的账面价值超出康美实业合计控制的公司质押股份对应的债务总额的增值部分的 33%作为奖励支付给易林投资或易林投资指定方并在 30 日内支付完毕”。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前述托管费用的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请说明 30 天内支付奖励的约定是否损害康美实业其他债务人利益、是否影响马兴田解决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一) 托管费用定价合理,不存在恶意损害康美药业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易林投资系为本次托管目的设立的托管实施主体,旨在助力康美药业纾困并不以通过托管实现盈利为直接目的,但同时考虑到易林投资系一家国有企业,为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覆盖易林投资本次托管项下的运营成本,经协商一致,《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每6个月向易林公司支付400万元托管费用。该等托管费用主要包括易林投资如下运营成本:员工及托管小组成员的薪酬/咨询顾问费、办公费、差旅费、常年法律顾问及年度审计费、房租、水电费等,托管费用经易林投资三家股东确认,定价合理。

  基于上述,本次托管项下易林投资收取托管费主要是为覆盖易林投资的运营成本,且《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需经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不存在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奖励不会实质损害康美实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导致恶意损害康美药业的利益

  1、 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奖励不会实质损害康美实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托管期限届满时,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应当将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的股份的账面价值超出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质押股份对应的债务总额的增值部分的33%作为奖励支付给易林投资或易林投资指定方。

  上述奖励以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控制的康美药业的股份的账面价值扣除其届时质押康美药业股份对应债务总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奖励的基础,已充分考虑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清偿该等股份质押债权人对应债务的资金来源问题。

  2、 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奖励不会导致恶意损害康美药业的利益

  易林投资对让渡股份对应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的托管,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股份转让、股份代持或委托持有;根据《表决权让渡协议》,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同意,为确保其及关联方偿还对康美药业的债务,若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康美药业实施分红的,康美药业有权直接扣留该等分红用于偿还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普宁国际及其关联方对康美药业的债务而无需支付给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金信典当行及普宁国际。本次表决权让渡并不免除其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偿还义务。

  若通过本次托管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将有利于恢复及提升上市公司股价、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易林投资作为托管主体收取适当的托管奖励具有商业合理性;除去奖励外,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享有其持有的康美药业股份对应的大部分股份收益,且上市公司股票并非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唯一资产,易林投资就本次托管约定奖励(或有)具有商业合理性、不会导致恶意损害康美药业的利益。

  五、公司控股股东马兴田于2020年6月17日向公司出具《债务偿还承诺书》,拟以现金分期偿还占用的94.81亿元上市公司资金。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尚未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托管后如何继续推动该事项。

  回复:

  经公司核查,关联方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占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债务偿还承诺书》,2020年12月31日前,马兴田先生以现金向公司累计偿还的款项不低于占用资金总额的10% (即人民币948,112,620.069元),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马兴田先生的首期偿还款。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本次表决权让渡是为具体实施本次托管项下相关工作,不涉及公司股份转让;若未来马兴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届时将督促转让双方将股份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资金占用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债务。

  2、公司将根据《债务偿还承诺书》,在马兴田先生未能如期以现金偿还资金占用债务,要求马兴田先生变卖担保物以现金方式偿还占用资金。

  3、公司将在马兴田先生未能履行承诺偿还资金占用债务时,要求马兴田先生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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