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970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陈献孟先生、方建斌先生、方建文先生、蒋友安先生的通知,各方于2010年7月10日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陈献孟先生、方建斌先生、方建文先生、蒋友安先生于 2010 年7月10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各方经协商同意在意华集团及本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两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中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一致行动意见。该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十个六月届满。

  陈献孟先生、方建斌先生、方建文先生、蒋友安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829,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8%,并通过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集团”)间接控制公司47.48%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截止2020年8月31日,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集团”)持有意华股份47.48%的股份,为意华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远超其他股东,为意华股份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意华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

  根据上表,陈献孟持有意华集团15.96%的股权,方建斌持有意华集团15.92%的股权,蒋友安持有意华集团14.95%的股权,方建文持有意华集团13.54%的股权,郑巨秀持有意华集团10.70%的股权,意华集团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意华集团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20%。陈献孟、蒋友安、方建文、方建斌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

  根据意华集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按股东股权比例表决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任免,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意华集团的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虽然方建文与方建斌系兄弟关系,但其合计持股比例为29.46%,亦不能决定意华集团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意华股份47.48%的股份,为意华股份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陈献孟先生、方建斌先生、方建文先生、蒋友安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三、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人于《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上述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自2020年9月7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之日起,陈献孟、蒋友安、方建文、方建斌四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意华股份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之行为和事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意华股份股权结构分散,且无一致行动人在重大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从而共同控制公司,公司由原陈献孟、蒋友安、方建文、方建斌四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