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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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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0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8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36,344,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1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1,592,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52,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8%;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79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聂腾云先生因公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由副董事长陈立英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6,3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767,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6%;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6,298,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745,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2%;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上述提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王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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