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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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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20-037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各方正就判决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协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或“公司”)与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港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的公告》(详见    公告编号:临2020-002),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2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

  2、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74,898,7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153.06元,由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75元,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5,67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详见    公告编号:临2020-004),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被告雅港公司以及吴雪岑对法院作出的(2019)沪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服,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243号》,原审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293.56元,由上诉人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目前诉讼各方正就判决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协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请投资者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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