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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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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16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说明,公司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纠正相关会计处理事项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2.41亿元,2019年末净资产将继续为负值。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年度报告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披露之日起停牌。

  一、公司存在因纠正相关会计处理事项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富控2019年度报告违反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69号】,要求公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事项进行纠正。

  鉴于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已于2019年4月27日起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6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二)项等的规定,公司股票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触及第13.2.1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其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说明,公司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纠正相关会计处理事项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2.41亿元,2019年末净资产将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年度报告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披露之日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对公司涉嫌违反会计准则、在2019年度报告中涉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若有权部门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公司未予改正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规定(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上交所将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4.1.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二、历次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1),于2020年4月30日第三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7),于2020年5月9日第四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5),于2020年5月14日第五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8),于2020年5月20日第六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0),于2020年5月26日第七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4),于2020年6月5日第八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2),于2020年6月13日第九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0),于2020年6月19日第十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3),于2020年6月23日第十一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6),于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8),于2020年7月9日第十三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30),于2020年7月16日第十四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36),于2020年7月24日第十五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38)、于2020年7月31日第十六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2)对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等进行了风险提示、于2020年8月5日第十七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4),于2020年8月13日第十八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6),于2020年8月19日第十九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8),于2020年8月25日第二十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50)、于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次发布了《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58)对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等进行了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160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裁定本金为:3,39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资金系公司或有借款事项,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鉴于本案中借贷行为存在诸多现象与普通民间借贷一般逻辑不符,且原告方不能予以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上诉,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已根据相关案件进展及一审裁定将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予以冲回。公司将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沟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沪01民终8980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丁某文

  被告各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某东、颜某刚、梁某红。

  案件第三人: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定工程”)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丁某文主张其于2017年12月21日与被告各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2018年1月4日,原告向合同约定账户出借了3,500万元。2018年1月20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0)。原告丁某文诉富控互动及被告各方民间借贷纠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以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20年1月20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能单纯以涉案《借款合同》内容界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沪0104民初3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丁某文的起诉(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3)。

  因丁某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1004民初3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裁定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经审理发现可能涉嫌犯罪,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虹公(经)立字(2020)101312号立案决定书”已决定进行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2020年8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出具了(2020)沪01民终89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资金系公司或有借款事项,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鉴于本案中借贷行为存在诸多现象与普通民间借贷一般逻辑不符,且原告方不能予以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上诉,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已根据相关案件进展及一审裁定将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予以冲回。公司将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沟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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