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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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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83
债券代码:112622 债券简称:17千方0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20日(周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20日至8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千方大厦B座1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曙东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98,802,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4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7人,代表公司股份15,129,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公司股份413,932,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69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7人,代表公司股份15,129,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403,193,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57%;反对票10,738,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390,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20%;反对票10,738,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8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412,517,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2%;反对票258,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票1,15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3,714,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74%;反对票258,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4%;弃权票1,1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12%。

  3.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413,924,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票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5,121,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票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律师、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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