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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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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0-44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2020-42号);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名,所代表股份714,048,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96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代表股份6,327,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165%。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0,37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519,375,555股的47.412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19,802,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4%;反对5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15,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414%;反对5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19,802,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4%;反对5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15,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414%;反对5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19,802,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4%;反对5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15,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414%;反对5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阮涯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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