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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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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53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调解结案、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3.35亿元及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利息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罚息、受理费等也将按规定计提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风险提示:调解、裁定的还款期限已至,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公司无法按照约定的还款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抵押、质押的资产以及前期被冻结的资产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并购贷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纠纷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本金合计14.10亿元已全部逾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受理了上述申请。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49号)。

  近期,公司收到了泉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闽05民初1140号、1141号,经泉州中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民生银行达成了债务调解。债务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调解书》(2020)闽05民初1140号主要内容如下:

  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21日前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1.31亿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94.7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②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③林天福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所负上述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亿元)及孳息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⑤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天福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按上述调解方案内容,扣除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天福已支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⑥本案受理费71.16万元,减半收取为35.58万元,由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民事调解书》(2020)闽05民初1141号主要内容

  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21日前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0亿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3.2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②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21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6万元。

  ③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亿元)及孳息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⑤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 号1801-1808、1901-1908、 201-202、301-304单元房地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⑥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按上述调解方案内容,扣除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已支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⑦本案受理费66.02万元,减半收取为33.01万元,由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但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预计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向民生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2)公司与云南阿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由于公司未按照《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14贵人鸟”公司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公司债持有人云南阿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古甲尼公司”)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阿古甲尼公司达成债务调解协议:公司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云南阿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本金392.6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每年按7%计算的利息45.63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2020-020号)。

  截至目前,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兑付阿古甲尼公司持有的“14贵人鸟”公司债券本息。

  (3)关于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兑付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PPN”)本金及相应的利息,PPN持有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国际仲裁委受理了公司与国元证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国际仲裁委《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07号),裁决结果如下:要求公司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元证券偿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6贵人鸟PPN001”本金人民币8000 万元,利息4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45号)。

  截至目前,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向国元证券偿还“16贵人鸟PPN001”本金人民币8000 万元,利息4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仲裁案件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利息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罚息、受理费等也将按规定计提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调解、裁定的还款期限已至,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公司无法按照约定的还款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抵押、质押的资产以及前期被冻结的资产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及时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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