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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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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93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转股代码:191029 转股简称:明阳转股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披露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将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广东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阳新能源”)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7,5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0,52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5,380,852.83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017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7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和保荐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1,688,489,528.26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27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开设的账户如下:

  ■

  就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公司开设的账户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0年8月17日,公司就上述专户2与广东明阳新能源、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协议》(以下简称“《专户2监管协议》”)。

  2020年8月17日,公司就上述专户3与广东明阳新能源、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协议》(以下简称“《专户3监管协议》”)。

  2020年7月7日,公司就上述专户1、专户4至专户13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披露的《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以上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公告日,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均重新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

  四、《专户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101560043504970000, 截至2020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179,154,317.85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阳江高新区明阳风机装备制造整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靖、先卫国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的单位介绍信及乙方的书面授权书。

  五、丙方按月(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书面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专户3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101560043506450000,截至2020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21,527,764.58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阳江高新区明阳风机装备制造叶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靖、先卫国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的单位介绍信及乙方的书面授权书。

  五、丙方按月(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书面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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