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0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55.4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8月21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万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8人,首次授予价格为8.69元/股。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股份133万股,预留股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刘俊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18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自 2018年6月7日起通过内网发布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8 年6月7日至 2018 年6月17日。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6月25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法律意见书》。

  6、2018年8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19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13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2019年3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2019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刘茂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票共计3万股。

  10、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石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票共计6万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四)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2019年8月29日,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2020年4月21日,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本次解锁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三、本次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8月21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55.4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博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苏博特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1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3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刘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 年9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征集人刘俊先生在 2020年8月1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7日10 点00分

  会议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0 年8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3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 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邮编:211100

  收件人:田璐

  电话:025-52837688 传真:025-5283768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 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 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 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刘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  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