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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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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0-05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

  本次被冻结的原因: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集团、赵锐勇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执5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长城集团持有公司的30,181,813股股票进行轮候冻结。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

  长城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0,181,813股,占公司股份的24.78%,累计被冻结30,181,813股,占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已被轮候冻结20次,累计轮候冻结603,249,09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2019-012号、临2019-017号、临2019-036号、临2019-038号、临2019-040号、临2019-053号、临2019-054号、临2019-056号、临2019-069号、临2020-018号、临2020-022号、临2020-030号、临2020-055号)。

  三、控股股东债务情况、股份被冻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控股股东债务情况

  根据长城集团提供的信息,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长城集团作为主债务人最近一年已到期未兑付的有息负债18.21亿元;因债务违约纠纷涉及的重大诉讼(诉讼金额1000万元以上)共计11起,涉及长城集团主债务诉讼累计金额16.38亿元。

  长城集团未发行债券,因此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1)2017年8月、2017年12月,公司分别通过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向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1,500万元、5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以委托付款方式,转入长城集团实际控制的长城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7月,公司经营层会议决定借给长城集团460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对外债务。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2020年1月19日,因关联方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急需资金用于归还黄山薄荷员工任某某个人借款,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公司为长城影视提供270万元借款、年率按8%计算,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为25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2)。

  2、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了违规为关联方长城影视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提供最高额1亿元保证担保, 长城影视共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因 1,400万元逾期未归还涉及诉讼的事项。经法院一审判决,该担保无效,若被告长城影视未能足额清偿判决所列债务,则本公司应就被告长城影视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长城影视已按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清偿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已无需任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暂停支付的70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部分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2)公司前期披露了公司为长城集团及关联方长城影视向本公司员工个人借款合计1,622万元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长城集团向公司李某某、黄山天目潘某某两人借款331万元、169万元合计500万元尚未归还外,其他借款已归还、公司担保责任已解除。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长城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的2,460万元资金尚未归还;长城集团向李某某的借款331万元、向潘某某的借款169万元合计500万元尚未归还,公司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长城集团应当尽快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催讨力度,敦促控股股东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决方案和计划,尽快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8月3日向长城集团发出了《律师函》,要求长城集团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0日内归还上述占用的资金并解决违规担保事项,或于30日内拟定还款计划,明确后续还款资金并承诺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时间安排;同时保留追究长城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责任的权利,若长城集团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要求,公司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各项保全措施。

  (三)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目前尚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需要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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