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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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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4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19)辽011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9年9月6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诉讼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现将有关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杜方

  被告:公司

  第三人: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原告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恳请法院予以撤销。

  (四)诉前保全情况

  申请人杜方于2019年8月30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裁定:

  (1)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执行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辽011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法院认为:“奥维通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本案中瑞丽湾公司提请召开的奥维通信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载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原因,属于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无故解除其职务,违反了奥维通信公司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一款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奥维通信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为4,283.35万元(不含已主动撤诉)。其中以公司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6件,诉讼金额总计约2,763.35万元;以公司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2件,诉讼金额的总计约1,52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最终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较小,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辽011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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