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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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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20-06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7月31日以通讯及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东晓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6票,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东晓先生、李福忠先生和王志军先生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和明确的同意意见。

  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6)。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0-06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7月31日以通讯及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千岁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出席会议监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6)。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0-066】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的关联人王春苗先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东、公铁立交桥北侧的鼎盛华世纪广场一期写字楼22层房屋及十个与该房屋相匹配的永久性使用车位的租赁合同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工作及各项业务的正常进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向王春苗先生租用其所拥有的该房屋作为公司呼和浩特市区的办公场所,同时满足往来客户的接待、洽谈、会议场所等需求。本次租赁期三年,租赁费用为壹佰零伍万元整。本次租赁定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关系

  出租方王春苗先生系董事长王东晓先生次子、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外甥和董事王志军先生弟弟,因此本次房屋租赁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董事9名,关联董事董事长王东晓先生、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和董事王志军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王春苗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

  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0.06%,该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姓名:王春苗

  身份证号码:150102197606XXXXXX

  王春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王东晓先生次子、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外甥和董事王志军先生弟弟,因此本次房产租赁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经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春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7月31日,公司与王春苗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同主体

  甲方(出租方):王春苗

  乙方(承租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东、公铁立交桥北侧的鼎盛华世纪广场一期写字楼22层(20#楼)及十个与该房屋相匹配的永久性使用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811.48平方米,固定永久车位10个。

  (三) 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四) 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共三年,在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第一期租赁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同等价格时,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达成续租协议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1,050,000元(其中房屋租赁金1,000,000元、10个永久车位租金50,000元)。(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第一期租金签订合同当日起15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在届满一年时的15日内支付。

  (六)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参照该物业其他楼层及周边类似物业的租赁市场价格,双方意向租赁价格为房屋年租金人民币1,050,000元(其中,房屋租赁金1,000,000元,10个永久车位租金50,000元)。本次合同金额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因合理理由发生。主要是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同时满足来往客户的接待、洽谈、会议场所等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0.06%,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方面无重大影响。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与该关联人无其他关联交易,每个会计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该房屋租赁年度租金壹佰零伍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是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同时满足来往客户的接待、洽谈、会议场所等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和发展需要。本次租赁行为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次关联交易行为是为了改善公司的办公条件。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考市场定价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正常公允,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表示同意。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租赁合同》;

  6、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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