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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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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2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29日,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公司”或“融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74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棠”)

  被告一:左家华

  被告二: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尹宏伟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左家华立即支付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回购价款人民币362,343,065.39 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回购价款;

  2、判令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尹宏伟就被告左家华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31日,原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l018686) 与被告尹宏伟、左家华、标的公司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海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收购被告尹宏伟、左家华持有的海笙公司合计出资额 19,700 万元所对应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至被告尹宏伟开立的银行账户中;2、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再以增资的形式向海笙公司投资20,300 万元;3、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海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300万元,被告左家华持有海笙公司0.7444%股权、原告持有海笙公司 99.2556%股权。

  同日,原告与被告左家华、海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左家华应于原告支付实际投资款后满12月的对应日回购原告持有的海笙公司股权并支付回购价款;2、回购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回购款金额=原告支付的投资款总额X (1 +9%÷360X 每笔投资款支付日(含)主债务人付款日(含)之间的天数),投资款总额包括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原告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及原告对海笙公司的增资款。

  此后,原告分别与被告尹宏伟、被告融钰公司及主债务人左家华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尹宏伟、被告融钰公司就主债务人左家华在《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被告左家华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赔偿金、被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海棠钰信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 六期、 八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海笙公司支付了投资款328,700,000 元、向协议约定的被告尹宏伟账户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000 元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左家华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原告要求回购义务人左冢华立即按约支付回购价款。原告认为,有权按照《保证合同》之约定,要求被告融钰公司、被告尹宏伟就回购义务人左家华的回购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261,187.4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信息如下:

  ■

  根据本次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上述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系由原告金海棠诉左家华、融钰集团、尹宏伟其他合同纠纷引起,金海棠于2020年7月3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家华、融钰集团、尹宏伟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62,343,065.3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261,187.4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0%,且上述银行账户并非公司主要经营账户,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及智容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永磁开关及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政务大数据、智慧市场监管、智慧物联网及社会信用服务相关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服务业务,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所述情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对自 2017 年起的公章用印审批流程及用印记录进行了全面自查,未发现关于签署《保证合同》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公司对签署《保证合同》事宜并不知悉。

  根据公司收到的相关诉讼资料,《保证合同》为复印件,合同中并未记载签署时间,同时根据《保证合同》的内容,其生效条件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经各方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然而该《保证合同》中并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该《保证合同》未经公司正常流程进行审议,该《保证合同》具有瑕疵,未满足该《保证合同》生效的自身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2020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6)。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争取妥善解决银行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的事项。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74民初15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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