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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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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60版)

  2)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除王滢滢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及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投资人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承诺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承诺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本承诺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承诺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本公司承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承诺:

  本公司承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所承诺:

  本所承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承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评估机构万隆资产评估承诺:

  本公司承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积极实施公司战略目标

  公司在巩固目前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将通过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推动产品升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2)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控制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经营模式,夯实优势主业;另外,公司将加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市场领域的综合竞争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行业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若发行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发行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发行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发行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若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履行承诺。同时,在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本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发行人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5)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若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文件的规定,启动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如果发行人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文件的规定,启动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文件的规定,启动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9年1月3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后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9年1月3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未来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应综合分析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以及股东的意愿要求,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规划的具体内容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首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年度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先行赔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承诺: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泰君安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爱建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下列风险

  (一)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

  本公司属于食品饮料行业,目前主营含乳饮料中常温乳酸菌饮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陆续推出其他健康饮品。食品安全涉及大众健康,是生产企业的生命线。近年来,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善食品工业的法制建设,加大食品工业的监管力度。同时,随着消费者消费理念逐步得到提升、食品安全消费意识越来越强,食品饮料工业准入标准也越来越高。

  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颁布与执行,为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安全及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及指导作用,同时也对行业内企业生产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企业无法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和仓储流通等各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则将对企业品牌、声誉、市场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消费需求和消费习惯改变的风险

  食品饮料作为快速消费品,以大众消费者的消费需要和消费习惯为基础。其中含乳饮料因具备“健康、安全、营养”等特性,消费市场日益广阔。但随着消费者对食品诉求的日益提高,含乳饮料需要在产品多样化和健康性等方面紧跟步伐,满足包括口味在内的无添加、低糖等各种元素。企业需要不断跟踪市场,推出新的产品,捕捉消费者爱好,培养消费习惯,才能维持竞争力。若行业企业研发能力、营销能力跟不上消费需求和消费习惯,或者消费者消费需求和习惯改变,则将影响行业成长的基础。

  (三)产品系列相对单一的风险

  公司为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主营含乳饮料中常温乳酸菌饮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陆续推出其他健康饮品。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乳酸菌饮品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13,437.38万元、125,664.90万元和118,753.46万元,占公司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99.02%、97.71%和95.37%。少而精的产品系列一方面能够保证公司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强化管理及推广效果,继续提升产品竞争力,便于公司在已有领域进一步深耕与拓展,而另一方面,为抵御产品系列相对单一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公司已持续进行其他含乳饮料新产品的研发,结合消费者爱好及习惯,于合适的契机推出更加丰富的产品系列。

  虽然公司已持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但相关项目实现预期的目标任务仍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产品系列相对单一的风险,如未来出现该系列产品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公司采用经销模式进行产品销售,截至2019年底,公司已发展“味动力”乳酸菌饮品经销商1,306家,形成对全国范围、尤其是县域市场的布建。公司形成了“总部销售管理”与“大区及城市(群)经理管理体系”的销售管理体系,由区域经理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指导。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管理制度。随着经销商数量和范围的不断增加,公司对经销商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若未来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不能跟上销售扩张的步伐,则容易出现市场秩序混乱、产品销售受阻的情况。

  同时,公司市场下沉较深,经销商中存在数量较多的个体户,报告期内,部分经销商存在由第三方人士给公司回款的情况。公司现已通过经销合同约定指定回款方,规范经销商回款方式。

  (五)产品被仿冒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味动力”系列常温乳酸菌饮品,经过公司多年的不断创新和市场耕耘,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良好形象。公司产品由于销售范围广,消费人群众多,且属于市场领导品牌,容易成为不法生产厂家的仿冒目标;同时由于含乳饮料行业门槛较低,市场参与者众多,有部分生产商恶意利用“味动力”品牌,生产仿冒产品。公司采取了严格的市场检查措施,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含乳饮料尤其是乳酸菌饮品进行甄别检查,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则立即报告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处理。但是如果仿冒产品大规模流入市场,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仿冒产品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六)小股东尚未对本次发行事宜发表意见的风险

  王滢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和发行人股东王均豪的侄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因继承而来。2011年1月27日,均瑶大健康饮品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78号),同意王瀚、王超、王宝弟、王滢滢各自继承原王均瑶所持有的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由此,王滢滢成为发行人股东。本次发行前,王滢滢持有公司67.50万股,持股比例为0.1875%。针对本次发行事宜,现已与王滢滢取得联系,尚待其对本次发行事宜发表意见。

  (七)盈利预测的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6416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0年度营业收入102,697.97万元,同比2019年度下降19.33%;预测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57.09万元,同比2019年度下降17.79%;预测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401.93万元,同比2019年度下降18.79%。

  尽管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如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0 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中披露了公司2020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0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353号)。

  受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农历春节较早等影响,公司2020年1-6月的整体经营情况呈现下降态势,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49,914.45万元,相比去年同期下降26.07%。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00.35万元,相比去年同期下降22.8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98.03万元,相比去年同期下降31.41%。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下滑幅度较大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和2020年农历春节较早影响所致,同时为抗击疫情,公司2020年上半年捐赠支出亦较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20年1-6月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趋势。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下转A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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