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2020年7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0日
6、主持人: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352,489,5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6,891,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7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5,598,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6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99,405,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73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8,611,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793,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为了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熊文彧、祝雪琪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351,89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1%;反对595,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809,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95,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同意220,046,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4264%;反对595,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9%;弃权131,84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4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809,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95,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
同意351,89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1%;反对595,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809,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95,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