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0-078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大光电”)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同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华”)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根据报告书,上海同华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达0.9060%。截至2020年7月20日,上海同华持有股份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4.99998%。具体如下:

  ■

  注:(1)上述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根据相关规定,上表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以公司最新披露的数据为准)。

  (3)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是指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首次减持(即:2020年5月11日)前所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是指截止本次权益报告书披露日最后一次减持(即:2020年7月20日)后所持有股份。

  (2)根据相关规定,上表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以公司最新披露的数据为准)。

  (3)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等规定;

  (2)上海同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减持前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3)上海同华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达0.9060%。截至2020年7月20日,上海同华持有股份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4.9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同华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同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并于同日披露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3)。上海同华计划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2,007,984股(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2个交易日之后进行,减持计划开始日期为2020年4月9日,结束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减持计划开始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结束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同华累计减持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表:

  ■

  注:(1)上述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表在计算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3)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海同华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同华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