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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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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2020-072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邢喜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邢喜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邢喜红:

  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30日,海航基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合计金额7.07亿元;期末对关联方担保余额167.70亿元,超过了股东大会授权的150亿元关联担保限额。上述事项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40号令)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鲁晓明、总裁陈德辉、财务总监邢喜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说明

  公司目前经营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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