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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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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实达 公告编号:第2020-059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或“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5月28日利息约147.33万元以及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为基数,按约定的贷款利率7.4%/年上浮50%计收);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1.97万元;

  (4)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3、本次诉讼开庭时间及地点:待定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8日,公司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渤沪分流贷(2019)第2号),合同约定: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的有效期为1年,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见公司贷款借据。如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约,本合同项下所有应向渤海银行偿付的贷款和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和费用)应渤海银行的要求应立即到期且须偿还。渤海银行因实行债权所发生的的各项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同日,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编号:渤沪分最高保(2019)第1号),合同约定:鉴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按照编号为渤沪分流贷(2019)第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额度有效期以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实达集团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向渤海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实达集团按时足额清偿上述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保证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2019年7月9日及2019年7月10日,渤海银行按约合计向公司放款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贷款借据载明: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7.4%。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渤海银行在2020年5月14日的实达集团企业信用报告中发现,实达集团的不良贷款余额已达2,385.22万元。故渤海银行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实达集团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因此,渤海银行依法起诉实达集团及担保方昂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提出上述诉讼要求。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和原告沟通,争取尽快和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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