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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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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我公司在本案一审中为原告,在二审中为被上诉人。

  ●终审判决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公司退还投资款、保证金共计6368万元,以及支付相应收益款、违约金。

  一、诉讼案件情况

  本公司与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隆”)联合投资银行不良债权类项目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涉及投资款3968万元、保证金2400万元,共计6368万元及相应收益款、违约金。因金达隆违约,本公司就该事项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13日予以受理(2019藏民初14号、2019藏民初15号),并批准了我公司对金达隆相应资产实施财产保全的申请。

  2019年11月25日,我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藏民初14号、2019藏民初15号),金达隆应当向我公司退还投资款3968万元、保证金2400万元,共计6368万元,以及支付相应收益款(按年化13%)、违约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11月2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金达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要求金达隆按照年化13%的标准支付所欠年化收益、资金使用费和相应违约金的判决,改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上述资金费用;

  2、上诉的诉讼费由西藏药业承担。

  近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43号、344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7,605.25元,由金达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金达隆已经违约,该项投资面临损失投资收益甚至本金的风险。公司前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就该项投资的可收回性进行了审慎性的评估,认为上述投资收益和本金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已对该项投资按50%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计提3184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3968万和其他应收款2400万,各计提减值准备50%)。由于本案尚未执行,该案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相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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