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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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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61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海海事法院已受理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787,887.6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判决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荣”)、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于近日收到北海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讼通知书【(2020)桂72民初349号】等诉讼文件。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与广西长荣、安盛船务、广西堡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帆公司”)等七位主体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已受理。

  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堡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高名清

  被告:高海兰

  被告:张育林

  第三人:南宁市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及请求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

  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201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广西长荣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南方担保委字20180024801号),约定原告为被告广西长荣与授信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等金融机构、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贷公司或者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网络贷款平台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签订的一个或多个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内容以原告与授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

  同日,为保障原告在上述《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权益及原告因与授信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项下而享有的权益,被告广西长荣、堡帆公司、安盛船务、高名清、高海兰、张育林自愿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如下:

  2018年4月1日,被告广西长荣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编号:南方担保抵字20180024801号),以其所有的船名为“长荣16”的船舶(船舶识别号:CN20052279003,抵押权登记号码:DY1001190056)(详见该合同附件所附《抵押物清单》)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被告堡帆公司、安盛船务、高名清、高海兰、张育林分别与原告、被告广西长荣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南方担保保字20180024801-1至20180024801-5号),被告堡帆公司、安盛船务、高名清、高海兰、张育林自愿以其各自所有的全部财产分别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原告按保证合同约定对每笔主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之次日起两年。

  2019年5月21日,被告广西长荣与第三人南宁市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小贷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编号:聚兴合信2019-040号),被告广西长荣向聚兴小贷公司申请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同日,原告与聚兴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聚兴合信2019-041号),原告为被告广西长荣就聚兴小贷公司与被告广西长荣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向聚兴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2019年5月22日,聚兴小贷公司分两笔向被告广西长荣发放贷款分别为8550000元、2450000元,共计11000000元。

  借款期限于2019年11月21日到期,因被告广西长荣未能按期向聚兴小贷公司偿还贷款,聚兴小贷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原告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即代为支付被告广西长荣拖欠的贷款本金11000000元及罚息204966.67元,本金及罚息共计11204966.67元。原告于2020年1月3日依约向聚兴小贷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分两次支付被告广西长荣拖欠的本息2204966.67元、9000000元,代偿金额共计11204966.67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广西长荣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4966.67元,截至当日,被告广西长荣尚欠原告代偿款余额为11015500.20元。

  综上,原告为被告广西长荣的借款向聚兴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并在被告广西长荣贷款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履行了保证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广西长荣追偿,但被告广西长荣未按照《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已构成违约;根据原告与被告二至被告六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堡帆公司、安盛船务、高名清、高海兰、张育林应对被告广西长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广西长荣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原告就被告广西长荣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判令如诉所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西长荣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1015500.20元。

  2.判令被告广西长荣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代偿款产生的违约金772387.46元。(违约金的计算以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至2020年4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代偿余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2项请求共计11787887.66元。

  3. 判令原告对被告广西长荣所有的船名为“长荣16”的船舶(船舶识别号:CN20052279003,抵押权登记号码:DY1001190056),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堡机公司、安盛船务、高名清、高海兰、张育林对被告广西长荣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由上述六位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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