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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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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0临-2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刊登于2020年6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20临-22)。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10日下午14:30分

  3、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7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1号楼3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郭嘉祥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3,429,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89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3,421,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88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森宇、游艺铭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9,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选择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5,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48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选择短期融资券承销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5,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48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森宇、游艺铭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4、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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