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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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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5
合肥合锻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9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具体的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即:公司总股本-回购库存股=453,074,794股-10,379,902股=442,694,89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8,853,897.84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2,694,892×0.02)÷453,074,794≈0.0195元/股。

  即,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5)+0]÷(1+0)=前收盘价格-0.0195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严建文、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2)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367368)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即“沪港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676789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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